徐州市
这些规则,包括《美国法律人协会专业行为规则》《加州专业行为规则》,等等。
对另一些产品,虽然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可能产生质量不合格问题,但并不存在缺陷。同时,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和分类历来是各国产品责任法的重要问题。
法院判决涉案产品不具有缺陷,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未上诉。不符合国家法定的强制标准,也可判定产品具有缺陷,可称之为判定产品缺陷的法定标准。本案所涉消毒盒的中文说明书,明确指示了两个重要的操作步骤,并且该两个操作步骤均作了防烫警示。该产品亦不存在指示缺陷,产品所附中文说明书已经明确说明所涉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对注意事项尤其是防止被烫更是在多处作了警示说明。任鸿雁,单位为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
欧盟《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的指令》(85/374/EEC)第6条第1款对缺陷作出的规定为:考虑到下列情形,若某产品不具备人们合理预期的安全性能,该产品即存在缺陷:(a)产品说明。2006年5月4日,原告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原告与被告黎关琳协商解决未果。为了改变现状,实现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顺利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除了需要司法机关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外,让公民参与司法是一条有益的破解之道。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由于权力配置的技术性原因,司法实际上依附于行政,造成了法院受制于行政。以往的改革方案大多是由公、检、法等职能部门自身设计和实施,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的特征,具有本部门的扩权倾向,而由此产生的矛盾和争议也多是各部门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冲突。要提升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一是需要注重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以外的司法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关于未决羁押场所的管理归属问题,长远看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更有利于管理的中立性,能够更好的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多年的司法改革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已经将自身的部门利益渗透在了司法改革的进程之中,对于一些改革草案常常从自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与展开:在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往往极具改革热情,而在有损自身利益时,则更多是浅尝辄止,甚至使改革方案直接流产。
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重视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大对律师群体的执业保障力度。虽然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归各级人大,但是法官的职级待遇、职务升迁、政治命脉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或党委,故在审判、执行中不得不考虑地方领导的态度。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直至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司法改革工作一路走来,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逐步发展,为中国经济社会逐步转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由诉讼中控辩双方之外中立的第三方即法院行使批捕权,有利于体现控辩平衡的刑事诉讼机理,保证批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目前而言,检察权的完善应该从加大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的监督着手,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侦查阶段的问题而造成。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司法人员敢于秉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因此,司法改革要获得突破,一定要有一个超越被改革者利益的部门来主导和推动。最近法院系统出台的审判管理机制,更是强化了司法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进一步加剧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按照通行的司法权理论,司法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被动性、中立性、公开性、独立性、终局性、权威性等。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管理体制下,法官的审理权和裁判权经常是分离的,特别是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案件最终的裁判权在审委会,甚至在当地的政法委。二、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第一,坚持党的领导。
再次,法院与其他权力机关部门利益的冲突而导致司法部门化。担任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判员与一般审判员的差别仅限于其审判经验的积累,而不是行政化的审批权力。再次,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分离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所承担的主要职能是控诉职能。最后,逐步推进侦查权的改革。一些地方的党委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来干预法院依法办案,政法委员会往往成了司法机关联合办公的机关。
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与权威,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那些掌握行政权力之人继续利用漏洞行干预司法,因此,应该让审判者的权力与责任统一,堵住这个审判责任承担方面的漏洞。其次,继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优化法院审判职权配置。
在这方面,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但是要进一步推进,落到实处,要向着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方向发展,让普通公民参与进来,以提升检察监督的公信力。针对有人担心在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下,批捕权交由法官行使的效果与交由检察官行使的效果区别不大,这一点可以从司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进行改革,详见下文分析。
尽管中央决策层、实务界与理论界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受益者是普通公民,因此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参与主体方面应做出适当的调整,应当让公民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参与者与决定者。第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保障。
当前我国所采用的审判管理机制,是在剥夺了审判者裁判权的基础上,模糊了审判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界限,形成行使权力却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漏洞,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另一方面则通过探讨秘密侦查合法化、侦查现代化等重大问题,研究如何在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同时实现侦查效能的提升。当前只是规定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却没有关于审查起诉的规定,对此,应该加大自侦案件的外部制约力量。将裁判的执行交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院系统的执行机构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在我国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中,基本上都可以找到这种审判责任漏洞的蛛丝马迹,最后承担责任的往往是没有裁判权的审理者,而真正的决定者却因为制度漏洞而得以脱身。如何协调并化解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之间的冲突,不仅关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检察机关未来发展的大方向,更事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是一个极为重要也不能回避的问题。
对于律师群体反映强烈的刑法第306条问题,从司法大局来看,该现阶段有保留的必要,但是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该提高门槛,以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打击、报复执业律师。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具体司法改革举措的提出、论证与决策过程,决策者很少真正去了解、去聆听普通公民的呼声,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的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公信的危机,导致公民对司法改革的漠视,影响司法权威的确立。
此外,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对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和出路,不乏深刻的见解。此外,公民参与还有解决专业性难题的功能。
一方面主要着眼于如何对侦查权进行控制以实现公正,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等,毕竟刑讯逼供等各种酷刑行为被公认为侦查环节上影响公正的最为突出的问题。通过公民参与司法,就可以吸收专业人士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从而化解专业性难题。审理权与裁判权的统一意味着基于行政职务而产生的行政审批权力不复存在,审委会所拥有的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的裁判权也不再存在,而是由更多人数组成的合议庭行使。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在侦查环节上已经形成,不公正的侦查制度是错案形成的重要根源。
只有涉法问题都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涉法问题都应有可诉性,才能提高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检察权的改革,应该朝着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相分离的方向发展。
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案是,司法机关以刑法第306条拟对执业律师进行诉讼的,需要由省一级的律协认定该执业律师执业中存在违规行为为前提。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决策、循序渐进、分步推进。
我们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发动群众,吸收公民参与,把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变成培育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的过程,重塑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过程。要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必须从案件的审理权与裁判权由审判者统一行使着手,废除现有的司法审批机制,让有经验的已经成为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判员重新回归审判岗位,发挥其审判所长,提升审判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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